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王清钦,男,1969年05月0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柘洋村岙底路。
王清钦应偿还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清钦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