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章村乡金寮村公路。
王永平应偿还章某1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永平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