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王丽雄,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
王丽雄应偿还陈某某等人428.42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丽雄仍未完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