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王丽雄,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1幢1单元。 王丽雄应偿还陈某某等人428.42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已履行7.1万元,未履行429.24万元。
被执行人孙翠芬,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1幢1单元。 孙翠芬应偿还周某某等人288.18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已履行3.08万元,未履行285.1万元。
被执行人陈伟勇 ,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长安街3组。 陈伟勇应偿还叶某等人176.7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伟勇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陈雪勇 ,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北岸村。 陈雪勇应偿还邹某等人325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雪勇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陈新光,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青田县阜山乡周西坑村周西坑。 陈新光应支付邱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新光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章君勇,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青田县章村乡黄里村下洋。 章君勇应支付汤某某借款13.15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章君勇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陈自伟,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雅陈村。 陈自伟应偿还潘某借款4.81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自伟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周小康,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硐桥村岩下。 周小康应偿还孙某借款2.1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周小康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刘笃青,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下贵南路。 被执行人季秀娟,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下贵南路。 刘笃青、季秀娟应偿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45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刘笃青、季秀娟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季兴合,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小舟山乡小舟山上山炉阮山。 季兴合应偿还叶某借款2.2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季兴合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姚望浙,男,1985年0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 姚望浙应偿还朱某某等86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姚望浙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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