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邹时军,男,1975年0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业川村。 邹时军应偿还朱某某5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邹时军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季小影,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丹山门外。 季小影应偿还邹某某等102.79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季小影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洪汉高,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滩头中村。 洪汉高应偿还舒某等人128.74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洪汉高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廖荣方,男,1972年11月0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石才村下廖。 廖荣方应偿还叶某某等人225.28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廖荣方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黄碎平,男,1969年07月0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圩头村圩头。 黄碎平应偿还洪某等人17.45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黄碎平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陈永忠,男,1970年12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西小区。 陈永忠应偿还洪某30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永忠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李非宇,男,1966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十三弄。 李非宇应偿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30.32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李非宇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王金仙,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孝子祠。 王金仙应偿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30.32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金仙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吴送春,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驮洋村。 吴送春应偿还徐某某13.06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吴送春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叶凤丽,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振兴小区。 叶凤丽应偿还张某某5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叶凤丽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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