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季仁青,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 季仁青应偿还周某某等44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季仁青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季翠杏,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 季翠杏应偿还周某某等44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季翠杏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徐汉皋,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徐岙中街。 徐汉皋应偿还洪某等人22.4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徐汉皋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季伟勇,男, 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青田县腊口镇舒桥乡舒桥村下岭。 季伟勇应偿还王某某等人5.9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季伟勇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詹小孟,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 詹小孟应偿还刘某某0.98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詹小孟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张纯辉,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五宅井路。 张纯辉应偿还张某某10.3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张纯辉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周小康,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硐桥村。 周小康应偿还孙某某2.1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周小康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朱德权,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外宅巷。 朱德权应偿还詹某某1.08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朱德权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91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外路村。 王红霞应偿还魏某某50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红霞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饶建毅,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祯埠乡岭下村。 饶建毅应偿还郑某某等9.06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饶建毅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陈海云,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陈宅村。 陈海云应偿还王某等人350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海云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陈巍,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88弄1号二单元。 陈巍应偿还詹某某等人20.8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巍仍未完全履行。
被执行人张胜军,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38号二幢三单元。 张胜军应偿还徐某33.8万余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张胜军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蓝俊晓,男,1980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 蓝俊晓应偿还杨某等人40.6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蓝俊晓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陈军平,男,1959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中山街。 陈军平应偿还徐某某10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军平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邵鑫淼,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库坑村长斜。 邵鑫淼应偿还陈某等人10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邵鑫淼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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