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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失信行为
时间:2014-12-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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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失信行为

 

一、立案

1、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申请立案。

2、原告隐瞒事前与对方达成的司法管辖协议条款或关于解决纠纷途径约定,违约申请立案。

3、原告及其代理人故意混淆案由、虚构事实、故意制造其他条件,寻求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权,导致发生错误立案。

4、当事人、代理人隐瞒起诉事实已经存在生效裁判,并就所涉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5、原告及其代理人故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申请导致保全错误。

6、当事人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立案。

二、审判

7、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9、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虚假地址,或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真实地址,导致错误送达或不能向对方当事人合法送达的。

10、当事人、代理人通过胁迫、欺诈等不法行为妨害对方的诉讼活动。

11、当事人恶意滥用诉权、代理人故意越权代理妨害诉讼活动。

12、当事人、代理人故意虚构事实、证据,造成诉讼中止、举证延期等而拖延庭审的活动。

1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逃避法律责任。

14、辩护人、代理人唆使、帮助当事人违法规避法律责任。

15、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恶意诉讼,利用诉讼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

16、当事人、代理人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诉讼欺诈。

17、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或实施干扰鉴定。

三、执行

18、被执行人拒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

19、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仍在投资兴业、买车购房、外出旅游等,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20、被执行人无实质争议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等,试图拖延时间,规避执行。

21、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或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参与分配等方式规避执行。

22、被执行人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或闲置“基本账户”,自其他不明账户违规收支生产经营款项,规避执行。

23、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4、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25、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妨碍、阻挠法院执行,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26、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隐藏、转移、处置可供执行的财产。

27、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的。

四、其他

28、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为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变卖财产,隐匿、毁损财产。

29、当事人、代理人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诉讼活动。

30、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关系疏通、金钱贿赂、吃请说情等方式,影响执行人员依法履职,干扰诉讼活动,逃避法律责任。

31、当事人、代理人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所谓的办案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干扰法院工作。

32、当事人、代理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诋毁法院,或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工作人员。

33、当事人、代理人编造虚假事实,通过发布微博、论坛发帖、撰写博客等,试图发动网络舆情来干扰审判、执行活动。

34、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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