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备勤实施办法
时间:2014-07-2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执行备勤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青田县人民法院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二、备勤以执行实施小组为单位,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个执行实施小组值班一周,与执行110指挥中心值班合并执行。国庆节和春节期间由执行局统一另行排轮值表。

三、值班备勤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必须经本小组领导同意并通知本小组其他人员备勤,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脱岗。负责备勤的执行实施小组因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岗值班,应及时向局长报告,然后由局里统一安排其他执行实施小组负责值班。

四、备勤小组的职责:

(一)接听备勤电话。接听电话应做到文明用语、讲话亲和;

(二)及时、妥善处理来电;

(三)做好值班记录;

(四)公安机关控制被执行人或已经移交当地法院后,负责及时通知具体案件承办人到场办理交接手续。

(五)处置举报人紧急举报等事项。

(六)负责与交通警察部门就协助法院查扣的车辆进行交接。

五、备勤电话(小灵通)由备勤小组中的执行局干警掌握,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随时执行紧急任务。

六、建立值班备勤记录制度,设立专门的执行备勤登记薄,详细记录来电事项及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来电的时间、事项;

(二)处置方案及办理情况;

(三)向领导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及答复的主要内容;

(四)备勤人员姓名;

(五)负责处理的人员姓名。

值班备勤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七、按时交接班。上周备勤小组应在下周一上班时与下周的值班备勤小组就登记薄、备勤电话、有关人员电话通讯表以及值班期间未处理妥当的其他事宜做好交接。

八、案件承办人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协查被执行人和涉案车辆的相关手续后,应把协查信息打印一份交备勤小组。协查完成后,备勤小组应在协查信息上进行标注,并督促案件承办人办理撤销协查手续。

九、备勤小组接到公安机关已控制被执行人或查扣车辆通知后,县城范围内应在2小时内,县城范围外青田县范围内应在4小时内,丽水市范围内应在6小时内,外地区应在12小时内到场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备勤小组应先行代付执行悬赏奖励,而后再向执行法院或案件当事人结算。

十、备勤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

(二)值班备勤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工作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十一、值班备勤人员发生除不可抗力之外的通讯不畅,或者发生消极、延误、脱班、不当处理及泄密等情形,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图
上一篇:青田法院执行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