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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3-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中共青田县委办公室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实施意见 (2017年3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58号)的精神,切实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法治青田、构建信用青田的重要内容。执行难一直以来就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近年来,我县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 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按照中共中央、省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迅速行动,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目标。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8年2月底前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工作目标(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能力,切实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为建设“美丽青田、幸福侨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合力 各单位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努力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形成全县支持执行工作的强大工作合力。 (一)督促涉案党政机关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长效机制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64号)精神,高度重视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工作,督促涉案党政机关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二)督促涉案特殊主体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把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纳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人选的审核内容,纳入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干部不宜当选的情形。对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两代表一委员”及公职人员,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要加大督促力度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严禁包庇或阻碍执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公职人员,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优、晋级调资、调任重要岗位;对涉案标的额与其收入明显不等且无正当理由的被执行公职人员、存在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被执行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县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解工作任务,确保落实到位。各单位之间要加强联动,共享信息数据,全方位、多层次构建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征信系统等信用惩戒措施,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各方面限制。 (四)完善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机制。县纪委、县监察委员会、县委组织部要对被执行人为县级机关各部门、乡镇机关的党员干部(含公务员,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视情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县检察院要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及时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处理的监督力度。县公安局要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法院依法予以扣押车辆;根据县法院通报备案要求协助办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手续,协助法院布控抓获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协助法院维护执行现场和执行秩序;县法院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和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现场,妨碍执行等事件中的涉嫌犯罪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要根据县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依法协助县法院对涉公职被执行人的工资扣划。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对于法院在案的被执行人,要根据县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限制其各类用地;根据县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查封、解封、过户被执行人相关房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县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判文书,协助办理股权冻结、转让变更手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取消授予重信用合同、消费者信得过、诚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资格,并会同县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涉执行案件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县社保局要在县法院执行拖欠职工工资案件中,及时通报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去向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县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依法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县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和账号,在双方约定的统一网点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等事项。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侨报社要加强正面宣传,做好破解执行难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执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及时报道执行工作的最新动态和有影响的案例,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典型案例在公共媒体上予以曝光。其他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人、财、物的支持力度,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法院,要从依法治县,推进平安青田、法治青田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事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事关人民群众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县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各界配合的执行联动格局,最大程度上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高效、公正廉洁运行。 (二)县委政法委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青田、法治青田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县综治办要完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努力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切实排除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干预。要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要全面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县委政法委和上级人民法院。 (四)县直各单位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及时清理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影响的规定和文件,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干扰,及时处置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事件,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 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中共青田县委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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