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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件 青法〔2016〕65号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结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结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徐蓓姿任组长,周永平任常务副组长,洪文杰、章晓军、项秀群、冯林信任副组长,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审管办、法警大队、行政科、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冯林信兼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到2017年12月底前基本达成确定的工作目标。 (一)三个阶段性目标: 1. 2017 年2 月底前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5%以上。 2. 2017 年4 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 3. 2017 年1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5%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二)总体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立案、审判部门注意加强对债权人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扩大财产保全的保险担保范围,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财产保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对于涉民生类案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控制保全财产。 2.进一步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和立即执行制度。建立被执行人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加强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足额保全、抵押等财产的案件一律立即执行。执行人员应主动查控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财产,被执行人含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一般优先执行主债务人。 3.积极参与上级法院网上查控系统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网上执行查控系统对银行存款、保险、理财、有价证券、股权、土地、房产、车辆、税务、婚姻、户籍等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及身份信息进行网上查询、冻结及扣划。拓展“点对点”执行信息查控平台,根据实际与公积金、税务等管理部门建立网络查控机制。 4.继续落实执行备勤制度。建立司法警察全警备勤制度。不断健全接处警工作机制,提升对执行举报线索的快速处置能力。对有财产线索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和未控制的车辆一律布控。 5.严密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审理中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由执行机构移送相关业务庭审查再审。 6.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浙江网等现有征信平台作用。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联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通过执行法院门户网站等途径加大向社会公开曝光的力度和广度,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对特殊主体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一律通报。被执行人系党政机关的,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协通报;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向所在单位通报;在重大敏感时期(如县、乡、村级换届等),可就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涉案情况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定期通报给纪委和组织部门。 7.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责任追究的运用。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提请限制出境报备、护照作废。对逃避、规避、妨害执行的一律予以司法制裁。对涉嫌拒执、非法处置财产、妨害公务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刑事自诉规定的案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8.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执行行为依法全面予以记录。 9.适时开展执行专项活动。 (二)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 1.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升级及维护,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测;落实执行会诊制度及易人执行措施,完善各层级疑难案件分析会诊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2.推动执行机制改革。优化执行模式,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主的团队协作办案模式。 3.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构建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执行重点环节及重要执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远程指挥平台,实现移动终端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警务通模式。借鉴松阳法院“执行电子地图”系统软件的运用,努力在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上下功夫。执行谈话尽可能在有监控设备的专门执行工作室或调解室、审判庭进行,增强执行工作仪式感。 4.充分运用浙江法院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落实12368平台、信息查询平台、短信回告等执行信息公开和告知措施。倡导接待当事人实行“预约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接待窗口,方便执行当事人实时查询案件进展。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5.贯彻最高法院部署,扎实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一人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执行中转款的收取、发放须通过“案款管理系统”进行,对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建立报备报批台帐制度。 6.对存在违法执行情况突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上级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形,实行承办人约谈制度。 7.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积极汇报执行工作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批评,及时办理人大、政协交办议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重大案件的听证、强制执行等活动。 8.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案件报备、通报后应将执行结果回告相关单位。 9.建立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信访等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警示、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问题 1.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所有案件一般不得在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和线下调查均必须按要求全面完成。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必须立案审查。 2.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且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界定标准: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办理外,还须无《意见》中关于“六个不得”情形: (1)未通过“4查+”穷尽财产查控措施的。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执行查控系统完成能够采取的全部调查事项。“4查”是指查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和股权;“+”是指可通过网上“点对点”查控的除“4查”以外的内容和当事人已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 (2)未对可执行财产穷尽处置措施的: 1)非因执行法院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处置的,应有书面报告,并逐级报经分管院长批准; 2)执行实施人员认为车辆价值不高不需要布控的,需说明理由逐级报经执行局长书面批准; 3)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有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 4)农村房产、“一套房”属可执行财产,如因政府等原因无法处置的,可参照本条第五项采取控制措施;5)财产经变卖无人应买的,应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处置财产系易变质、贬值的物品,申请执行人要求及时处置,处置变现款仅够或不够支付处置费用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在程序终结前必须再次进行网上“点对点”财产查询。 (3)未将特殊主体向有关机关和部门通报的。按《意见》第一条第6项执行。 (4)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除外。 (5)未对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宜处置”包括以下情形:1)查封的房屋系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2)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做分割的土地使用权等案件的执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协助执行法院处置的;3)预查封房地产、在建工程、无证房产等不动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协助执行法院处置的;4)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5)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其他情形。 (6)未将执行关键节点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的。包括立案审查、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执行进程等五个阶段,详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关键节点信息录入及回告清单”。 3.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回访制度。依托12368 抽样回访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情况反映。 4.探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单独动态管理制度。由专职人员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 5.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社会认可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长效机制。 6.继续推动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研究扩充救助资金来源。 7.建立完善执破衔接机制。对执行中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做好执破衔接工作。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强化执限意识,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超期限案件控制在2.5%以内。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必须三个月之内执结。6个月以上未执结案件应有详细的书面执行报告。 2.加快财产查控进程,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制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网上查控,由专人负责,实现立案时自动查询。建立集约化执行查控机制,实现财产集中批量查询,与各金融机构建立指定网点批量办理冻结、划拨业务。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在7 个工作日内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及用时应记录在案。 3.完善评估制度,探索扩大不经评估径行拍卖的拍品范围,对有成熟市场价格体系的拍品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保留价,以财产变价的价格支付评估费用等方式,解决评估期限过长和评估价格虚高等影响财产及时变现的突出问题。 4.坚定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执行中的所有拍品非经分管领导批准,应实行网拍,司法网拍率保持在99%以上。建立不间断拍卖机制,各次拍卖降价,原则上应一次性降足。继续推行网拍财产银行按揭机制,探索网拍辅助工作机制,提高网拍效率。 5.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发放条件的,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明显偏长的,要向上一级法院说明原因。 6.加强执行争议协调。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及时去函去人协调。协调不成的,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协调。每一层级法院协调用时不得超过一个月,避免影响执行进程。 7.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推广先进执行经验,补齐短板。探索强制腾退、股东追责、共有财产执行、股权执行等新方法新措施,及时调研解决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 办公室要切实负起宣传主体责任,执行局要积极主动配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1.宣传执行工作新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讲究宣传策略,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通过案例剖析等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客观介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执行环境的现状、当事人从事市场交易风险的承担等,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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