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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式执行管理模式及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7-05-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件 青法〔2017〕42号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集约式执行管理 模式及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集约式执行管理模式及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 青田县人民法院集约式执行管理模式 及案件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和分权制约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强制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执行实施流程管理实行分段执行与集约管理相结合,繁简分流的原则。 第三条 全面落实执行全程公开原则。执行过程的各个阶段、环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对当事人公开,案件承办干警须按照执行公开的要求,以日志形式记录每项采取的执行措施,通过法律文书送达和短信等确定能收悉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并及时录入执行管理系统。 第四条 执行流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均应同步输入执行管理系统。 第五条 执行案件中的重大事项,实行会诊、合议制。 第六条 执行权的行使具体由各组集中分工实施。 第二章执行机构的内部设置及职能 第七条 执行机构内设执行综合组、执行实施一组、执行实施二组和执行监督组。 第八条 执行综合组:负责分案,执行保全,简易案件办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发放,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询问申请人,主要包括“点”对“点”和“总”对“总”财产查控、不动产查寻、车辆查寻、证券查寻、冻结和查控阶段的相关处罚,银行有足额存款可以支付的案件以及行为类案件的办理,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去向、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案卷归档等。 第九条 执行实施一组:负责除简易案件和行为类案件外的所有新收案件的办理,主要包括调查、查找被执行人、查控财产、查控财产的处分变现、扣划银行存款、执行款发放、执行处罚、追加被执行人、终本案件移送审查裁定、执行结案,案卷归档等。 第十条 执行实施二组:负责对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案卷归档。 第十一条 执行监督组:负责整个执行流程监督、节点提醒、协调、管理,执行异议案件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研判,终本案件审查裁定,执行信访处理,审查案卷,批准结案等。 第三章 执行案件流程 第一节 执行立案和查控 从立案之日起到查控完毕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行立案。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及时移送谈话。 第十三条 执行谈话。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去向、被执行人家庭情况、财产情况、告知执行风险,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同步输入执行管理系统,制作清单移送查控人员。 第十四条 执行查控。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如查证有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对查证有财产,不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应及时将案卷移交新案实施组办理。对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在外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事项委托外地法院核查。查控人员应将查控结果及时以法律文书送达和短信等确定能收悉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并及时录入执行管理系统。同时,将查控材料打印或复印入档。 第二节 执行综合管理 从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将案件繁简分流到相关执行组办理。 第十五条 执行综合组:负责分案,执行保全(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简易案件办理(应在15日内办结),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发放,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询问申请人,主要包括“点”对“点”和“总”对“总”财产查控、不动产查寻、车辆查寻、证券查寻、冻结和查控阶段的相关处罚,银行有足额存款可以支付的案件以及行为类案件的办理,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去向、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案卷归档等。 第三节 执行实施 第十六条 执行实施一组 :负责对除简易案件和行为类案件外的所有新收案件的办理。主要包括调查、查找被执行人、查控财产(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控)、查控财产的处分变现、扣划银行存款、执行款发放、执行处罚、追加被执行人、终本案件移送审查裁定(终本案件按最高院“关于程序终结案件办理的规定” 办理)、执行结案、信息录入、裁判文书上网、案卷归档。对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有法定理由需要延期的报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二组:负责对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负责对历年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办理。但终本案件一年内恢复执行的由原承办人员办理。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必须按“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办理。案卷归档。每年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结案数人均不得低于执行实施一组人均的新案执结数。 第十八条 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承办人名字和联系电话,10个工作日内查寻被执行人去向,并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申请,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其他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处理的执行异议或申请,应依照相关规定,指导当事人至立案部门办理立案事宜。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人员必须将实施阶段产生的材料信息及时以法律文书送达和短信等确定能收悉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实施人员在案件办理完毕,归档报结前,必须将实施阶段产生的材料信息全面及时录入执行管理系统。 第三节 执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监督组负责对整个执行流程进行实时监督,节点提醒,执行信访处理,协调执行案件流转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判定,终本案件审查裁定、审查案卷,批准结案等。对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在收到实施组移送的案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节 执行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 执行款到帐后,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审批手续,并及时发放执行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发放: (一)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受偿的; (二)本案债权人因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其他相关机构需协助执行的; (三)拍卖的财产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四)案件被中止执行的。 上述情形不能按期发放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审批表,说明原因及逾期发放的数额,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待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发放。 第二十五条 发放执行款时,应当收取申请执行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领取执行款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他人代领的,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并由案件具体承办人进行严格的真实性审查。 第五节 执行结案和归档 第二十七条 案件符合各种结案条件的,由具体承办人制作结案审批表,及时报执行监督组审查批准结案。 第二十八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的;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 (三)裁定终结执行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具体承办人应按省高院归档报结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并及时将归档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试行)于2017年5月 二十五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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