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破解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公证参与执行辅助事务的职能作用,现就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辅助事务工作发布实施意见。 一、公证机构参与执行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案件执行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鼓励公证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 (二)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三)参与执行。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加强对公证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公证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创造条件。 (二)加强培训指导。要明确公证机构参与执行辅助事务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相关领域尤其是专业技术领域公证业务的培训,严格规范公证行为,确保公证证据的真实性,避免公证证据瑕疵,提高执行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动制度完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后续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三、其他事项 县司法局与县法院在协作执行过程中,做到相互配合,加强协调沟通,遇有本意见未尽事项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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