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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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时间:2008-09-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叶桑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东门2幢3单元5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林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叶桑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飞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自5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另3万元自5月2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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