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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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苏民与陈礼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时间:2008-09-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陈礼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赤岩村二组):本院受理原告孙苏民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礼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苏民合伙经营欠款41387.72元。二、驳回原告孙苏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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