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月平(侨居西班牙):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依法作出准予离婚之判决;二、婚生女朱贤君由原告抚养,其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唐宏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蔚、代理审判员詹玲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一十七日注:因朱月平侨居西班牙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9月17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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