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洪府前东路13号):本院受理原告尹世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4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1330.68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代理审判员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一十六日注:因周大军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9月1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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