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翠芬(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水南村鸡坦路18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5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即行偿还原告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8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一十六日注:因吴翠芬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9月1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