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秋媚与被告陈金彬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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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2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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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彬(侨居匈牙利):本院受理原告陈秋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陈秋媚与被告陈金彬离婚;二、儿子陈仁义、陈博由原告陈秋媚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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