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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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663号被告叶建新
时间:2008-09-2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叶建新(原住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后降村7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崇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叶建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周崇德借款100万元,并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崇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40元,由原告周崇德负担540元,被告叶建新负担16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建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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