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银杏诉被告刘双伟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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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2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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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青 田 县 人 民 法 院公 告刘双伟:原告吴银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吴银杏要求与被告刘双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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