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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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155号何丽平
时间:2008-1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何丽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凉亭凹1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春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何丽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胡贵成保证款56364.98元。二、驳回原告胡贵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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