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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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8-11-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国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龙羊峡四局三分局)马逢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33号公寓楼404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光与你们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冬光车辆损失计人民币9379.20元。二、被告马逢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冬光车辆损失计人民币2344.80元。三、被告韩国祥对被告马逢甲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冬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被告韩国祥、马逢甲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0月29日的《法制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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