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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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37号叶玲军、季志国、叶丽珍
时间:2008-12-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玲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姜处村75号)季志国、叶丽珍(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大街17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黎明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叶玲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约定利息、违约金;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要求被告季志国、叶丽珍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注:因叶玲军、季志国、叶丽珍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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