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玉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宝幢街31号)周海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上村232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黎明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3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张玉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约定利息、违约金;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要求被告周海伟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注:因张玉峰、周海伟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10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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