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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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339号陈志荣
时间:2008-12-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志荣(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临江东路24弄12号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3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陈志荣立即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22日起计算到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3.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注:因陈志荣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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