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徐俊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下村267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朱雄生、林海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徐俊峰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200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贷款利息;二、要求被告朱雄生、林海娥对徐俊峰的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注:因徐俊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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