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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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57号罗时同、潘冬英
时间:2008-12-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罗时同、潘冬英(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西门街57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5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6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注:因罗时同、潘冬英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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