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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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33号浙江青田吉雅利服饰有限公司、徐金龙
时间:2008-12-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浙江青田吉雅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侨乡外贸工业园一期09幢)徐金龙(侨居法国):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荣华衣车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3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所欠货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刘益君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注:因浙江青田吉雅利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徐金龙侨居法国,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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