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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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362号温州天比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温州天比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08-12-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温州天比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温州天比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锦绣路南国大厦C幢1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朱新艺诉你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6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立即支付花岗岩加工款45000元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利息从2007年2月15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要求俩被告对上述加工款互负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注:因温州天比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温州天比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住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 月 日的《法制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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