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大光(侨居南斯拉夫): 本院受理原告林民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45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个人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宏平、叶灵群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注:因张大光侨居南斯拉夫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 月 日的《法制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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