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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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1133号刘来喜
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刘来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胡吉镇蔡庄): 本院受理原告刘克贤诉被告刘来喜、张海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13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315.89元;二、要求俩被告对上述损失互负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胜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元弟、徐佳靖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注:因刘来喜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10日的《法制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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