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1273号蔡岩洪、蔡爱娇(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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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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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蔡岩洪、蔡爱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雄军诉被告蔡岩洪、蔡爱娇、周龙、周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天安保险丽水中心支公司应给予四位被告的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注:因蔡岩洪、蔡爱娇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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