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蔡岩洪、蔡爱娇: 本院受理原告叶雄军诉蔡岩洪、蔡爱娇、周龙、周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7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四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车祸的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857.43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由四位被告共同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胜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元弟、徐佳靖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注:因蔡岩洪、蔡爱娇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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