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圣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忠义街一弄5号)王军毅(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忠义街三弄22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天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1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即行偿付原告租赁出租车款计人民币6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3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注:因叶圣杰、王军毅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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