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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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387号徐文广 牟小猫
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徐文广(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下村54号)牟小猫(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水碓坑1巷5号2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唐紫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8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徐文广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牟小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由俩被告负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注:因徐文广、牟小猫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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