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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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1465号蒋海丽(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蒋海丽(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溪乡黄岙底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对被告蒋海丽现存于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22801426741046975内的存款计人民币86930元采取保全措施。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注:因蒋海丽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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