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商初字第388号 陈正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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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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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正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侨兴小区31幢6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振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你、被告陈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延长30日,自送达之日起算。本院决定由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陈常青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定于2009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作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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