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朱焕勤(住青田县鹤城镇洪山村73号):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陈春英诉你及裘仁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维持本院(2007)青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因朱焕勤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25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