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金照忠(侨居西班牙): 本院受理原告徐平、张肖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即行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3540元及其利息(从2007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注:因金照忠侨居西班牙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1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