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校场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季理琴与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刘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刘利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季理琴货款62500元,并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季理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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