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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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186号刘利伟
时间:2009-01-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刘利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校场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雄军与被告刘利伟、周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利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陈雄军借款40万元,其中20万元自2006年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20万元自2006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周碎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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