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大洋公路11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崇军诉你、徐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5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陈福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承担约定按月2%计算利息;二、要求被告徐绍民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徐微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8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注:因陈福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5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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