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黄海银(原住青田县东源镇平溪村29):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6、7、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13000元、18000元及利息。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智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晰晰、人民陪审员叶文杰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6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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