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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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42号 赵李伟
时间:2009-02-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赵李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涵街1号):本院受理原告邹凤仙诉被告赵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赵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邹凤仙借款5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8年5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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