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森慧(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村市场路10号): 舒根友(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舒庄村23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存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丁森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张金存借款2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10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8个月);二、被告舒根友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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