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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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民初字第85号叶松勤
时间:2009-03-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松勤(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市乡石门洞林场1号):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国诉李法强、你、青田县创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8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李法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300元及逾期付款之利息;二、被告叶松勤、青田县创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灵群、人民陪审员单苏强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因叶松勤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2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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