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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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30号 陈建敏
时间:2009-03-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陈建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大安村144号):本院受理原告楼天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建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楼天华货款229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8年6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楼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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