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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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民初字第75号赵祥立
时间:2009-02-2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赵祥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毛庄镇王隆集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同钦诉被告赵祥立、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7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赔偿原告因车祸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继拆内固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919.83元,俩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胜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伟、人民陪审员吴浪浪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二月十五日注:因赵祥立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15日的《法制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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