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刘素丰(原住青田县季宅乡仙人坦号)、叶建葱(原住青田县季宅乡华坦郎坑口14号):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军与被告刘素丰、叶建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万民初字第1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素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刘丽军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若4倍超过月利率3%的,则按月利率3%计算)。二、被告叶建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9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刘素丰、叶建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26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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