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绍波(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龙津路35弄1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邱绍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回原告陈勇华借款155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08年8月9日止支付6000元利息,自200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1%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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